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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哥地产快讯】在蒙特利尔买房,交屋之前需不需要验房?-蒙特利尔蒙城房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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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检查这个环节是在签署购房协议之前,通过房屋检查专员(持有专业执照的)对房屋进行一个全面的检查。
在加拿大,感觉不管做件什么事情,都要找持执照的人员来做事。房屋检查的,要找持执照的;修房顶的,要找持执照的;合同工十一级台阶,要找持执照的。大家做事,都是互相推荐。踏踏实实做事、待人忠实诚恳,自然得来好的口碑,这样便一传十,十传百的传下去,自己的生意越做越大。
探哥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几个需要检查的方面:
房屋检查包括:
1、地面
2、地基
3、房屋外面:包括外墙,墙角、烟囱、前坪后院、地下室
4、房顶
5、楼阁(就是介于房顶和天花板之间的这段空间)说到楼阁,这段空间可以填满隔离材料,用鼓风机吹进十多英寸厚的隔绝材料(Insulation),可以对整个房屋起到很好的保暖的功效。通过这次实践学习,我掌握了很多房屋的专业知识。
6、管道:房屋所有管道、冷热水装置、水龙头、喷头等
7、加热设备:空调、排风机等
8、电和制冷设备:主控板、制冷设备、线路设置、所有电插头
9、房屋内部:包括所有的门窗、内墙、天花板、地面、壁炉、头顶的吊扇、灯等
10、车库:包括地面、墙和天花板、车库的升降门、车库门的自动开关器等
11、洗衣房:管道疏通、电源接口、电压设置、排风机出口等
12、厨房:总体评价、地面、水池、垃圾箱、橱柜等
13、卫生间:坐便器、水池、电源接口、排风气、暖气、浴池和喷头

验屋究竟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大多数的验屋过程和验屋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当一部分是关于各类小问题以及房屋使用保养的建议等。了解这些当然有好处。但是其实作为购房者,你真正应该关注的事大约可以归为以下四类:
1. 房屋主要问题缺陷(Major defects)比如结构(Structure)问题等。2. 潜在会导致房屋主要问题缺陷的“小问题”, 比如挡水板(Flashing)等。3. 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比如配电箱(Service Panel)问题等。4. 会影响你正常的银行按揭,入住或买房屋保险的问题。
任何可归入这四个门类的问题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发现及时,一个严重的问题往往可以不用花费大量的金钱就可以避免,尤其是第二和第三类的问题。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这四类问题上会让你在购房过程中能够处于更为主动的位置。没有任何一个房子是完美的,验屋/验房总会发现问题。关键在于要分清问题的大小主次,这样就不会买到真正有问题的房子,也不会因为些无关紧要的小问题而错过一笔好的房地产交易。
验屋出现问题怎么办?
在加拿大买房,就有可能验房。大多数情况下,OFFER中会有验房条件。但对大多数现房而言,百分之百完美无瑕的,恐怕很少。验房结束后,发现有一定的瑕疵,是很常见的刘道玉。而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在少数。

我们知道,加拿大的法律系统属于“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统。普通法系统的是由成文法典和不成文判例共同组成的。尤其是判例,即法官的既成判决,对后来发生的类似案件,都有极强的法律约束力。
而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关于地产的法律判例中,直接关乎验房的经典判例,莫过于2002年由安省上诉法庭做出的,关于Marshall vs. Bernard Corporation一案的判决。这个案子的情况,简单地讲,就是买家A和卖家B达成了一个附带验房条件的购房合同。验房完毕后,发现了一些瑕疵。买家A不满意,坚持要取消合同。理由是合同中明确表明,买家只有满意验房结果,才能取消条件。而卖家B则拒绝退还押金,B认为,这些瑕疵并非原则性的,结构性的问题,可以弥补,买家退约是无理要求。于是乎,买卖双方各请律师,对簿公堂,非要讨个说法,且官司从小额法庭一直打到了中级上诉法庭。

问题一:我们知道,在地产协会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对于验房条件描述,是基于“买家满意”的原则,那么是否可以说,这等于给了买家一个无条件随意取消合同的机会和权力呢?如果问题一的答案是“YES”, 那么验房条款变成了类似于CONDO楼花的Cooling Period, 成了取消合同的随意出口了,问题二就不存在了。但如果问题一的回答是“NO”, 那么以下问题就需要做出回答。
问题二:对于买卖双方而言,什么样的瑕疵和什么程度的瑕疵,是可以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呢?又该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呢肖莺子?
显然的,这两个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困惑了许多人,也引起了司法界的关注。于是苏引华,安省上诉法庭在宣判Marshall vs. Bernard Corporation一案时,还附上了长长的指引(即司法解释),不仅澄清了这些问题,而且明确了今后类似案例的宣判原则。对于问题一,法庭的回答是“NO”前进巴格达, 即验房条款不是取消合同的随意出口,即买家在对待验房时,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乎情理的举措”。对于问题二黄秋爽,法庭在Marshall vs. Bernard orporation一案中支持了买家,做出的判决是:买家的举措,符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举措”,买家有权取消合同,卖家应该退还押金。
房屋买卖的过程,本质上是买家和卖家的博弈过程。既是博弈,就必有规则。Marshall vs. Bernard Corporation一案虽尘埃落定,但它的判决和相关的指引,实际上是明确了买卖双方在验房环节上的博弈规则。
对买家而言香泡树,需要认识到,法律保护买家验房后取消合同的权利,是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从法律的角度讲,一定要聘请一位态度中立,具备专业资格的验房师,并要有符合专业标准的验房报告支持你的观点。从任何卖家而言,验房后退约,都将是极不愉快经历。它会拖延交易的时间,折损物业的价值。应该说,要规避这些风险,寻找一位经验丰富的经纪人至关重要。他可以帮助你在谈判的初级阶段,就“滤掉”那些“三心二意”的买家,避免把矛盾带入验房阶段。当然,如果买家确已认真验房,但对验房结果不满意,“去意已决”,且退约的法律文件齐备。卖家此时应该尽快集中精力去寻找更合适的买家,大可不必在验房条件的问题上,与买家继续缠斗不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验房条款并非一成不变的。地产协会虽有指导性的条款,林艾为但经验丰富的经纪人会根据谈判的实际具体情况,起草不同的验房条款。比如说,可以在条款中明确玛戈王后,什么程度的瑕疵是需要卖家修复而买家不能退约的,什么情况下定金是不能退还的。这些限制性的条款,能最大程度地减小法律条文的模糊空间异世邪帝,让买卖双方做到“有言在先”,避免把任何一方推入“买卖不成,定金不退,法庭相见”的尴尬境地。
(文章由探哥综合整理、编创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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