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传奇谢律首发:《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十大修订亮点-谢律说劳动法
谢律首发:《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十大修订亮点-谢律说劳动法
日前,浙江省政府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笔者对照了新旧两个工资支付办法,发现修改内容较多,今天笔者将重点内容予以梳理,供大家参考。
修订亮点一、明确了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及考勤记录的时间。
《办法》规定,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及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
修订亮点二、明确了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依法代扣的项目。
《办法》规定,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依法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依法由企业代扣的其他款项。雍正传奇
修订亮点三、修改了延期支付工资的最长期限姜桂成 。
《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修订亮点四、明确了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修订亮点五、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
修订亮点六、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责任。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修订亮点七、新增工资支付保障途径。
《办法》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办理履约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途径,加强工资支付保障。
修订亮点八、规定严重拖欠工资行为、引入信用机制。
《办法》规定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社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人社、住建等部门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前款所称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二)一次拖欠10人以上工资的;
(三)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修订亮点九、加大处罚力度。
《办法》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亮点十、删除企业拖欠工资所致的25%的经济补偿金及 1至5倍的赔偿金规定。
删除条文如下:原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附《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