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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蝶吉他谱股转重罚华林证券:暂停其三个月挂牌及督导业务-新三板在线

股转重罚华林证券:暂停其三个月挂牌及督导业务-新三板在线艾佳妮


关于给予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从事
部分推荐业务的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法定代表人:林立。一经查明,相关违规事实如下:
一、未能督导公司正确办理股票暂停转让
2016年4月11日华林证券在未完整收到族兴新材股票暂停转让申请材料,也未向我司提交股票暂停转让申请的情况下,即为族兴新材披露《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的公告》(以下简称暂停转让公告),导致族兴新材股票在该公告披露后,实际仍处于可交易状态,直至2017年3月28日,我司发现其股票仍处于可交易状态,随即给其办理了紧急停牌。在此期间,其股票有买单报入,但无实际成交。
华林证券作为族兴新材的主办券商,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一、暂停转让申请(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第二十二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5.7条的规定。
二、未能督导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2016年9月12日、2016年10月31日在族兴新材分别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中止审查申请、恢复审查申请且均获同意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未能及时督导族兴新材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华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持续督导指引》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华林证券未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导致了上述违规事实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持续督导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17年5月24日,我司在收到华林证券的申辩意见后,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了重新审议。华林证券的申辩意见主要为:违规事件主要由持续督导人员未按公司制度勤勉尽责造成;华林证券并非族兴新材IPO保荐机构,获取IPO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的信息存在困难,且持续督导人员对是否需要披露此信息有误判;华林证券符合免予处分的情形。对此,纪律处分委员会认为:持续督导人员的履职行为代表华林证券,而非个人行为;主办券商应保持对公司的关注,亦存在相关渠道获知该信息,此类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应当披露;在处理时已充分考虑其相关情节,故对其意见不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对华林证券给予暂停从事部分推荐业务三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从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我司暂不受理华林证券推荐公司股票挂牌和承接持续督导业务,原有持续督导义务不因此而免除。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推荐业务不受影响。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14日
关于给予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梁晓斌通报批评,给予梁生涯认定其三年内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族兴新材),住所: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水东路068号,法定代表人:梁晓斌。
梁晓斌,1967年出生,族兴新材董事长、总经理。
梁生涯,1964年出生,族兴新材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二经查明,相关违规事实如下:
一、股票暂停转让业务办理违规
2016年4月11日族兴新材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160732号)(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族兴新材向主办券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邮件发送了受理通知书和《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的公告》(以下简称暂停转让公告),要求主办券商“安排公告事宜”,但未发送《暂停转让申请表》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华林证券在未向我司提交族兴新材股票暂停转让申请的情况下,雨蝶吉他谱即披露了暂停转让公告,导致公司股票在暂停转让公告披露后,实际上仍处于可交易状态,直至2017年3月28日,我司发现其股票仍处于可交易状态,随即给其办理了紧急停牌。在此期间,有买单报入,但无实际成交。
族兴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4.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一、暂停转让申请(一)”的规定。
二、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
族兴新材在2016年9月12日和2016年10月31日,分别向证监会提交IPO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申请且均获同意的情况下,未及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重大信息。
族兴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对于族兴新材的以上违规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晓斌负有责任。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对于族兴新材的以上违规行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梁生涯负有责任。梁生涯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2017年5月24日,我司在收到族兴新材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申辩意见后,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了重新审议。族兴新材、梁晓斌、梁生涯的申辩意见主要包括: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后将相关决策文件发送给了主办券商,且公司向主办券商电话沟通过要求其办理股票暂停转让手续和相关公告披露事宜;公司向证监会提交IPO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且均获同意的信息不属于“重大信息”;公司符合从轻处理的情形。对此,纪律处分委员会认为:公司的申辩意见无法证明其在办理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时曾依据相关规则向主办券商提交了《暂停转让申请表》及相关决策文件;公司向证监会提交IPO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申请且均获同意的信息均属于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为“重大信息”;在处理时已充分考虑其相关情节,故对其意见不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条、6.3条等规定,我司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族兴新材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董事长、总经理梁晓斌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梁生涯给予认定其三年内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诚信档案。
族兴新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1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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