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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关于车购税,你想知道的热点问题全在这儿-金日财务

【提醒】关于车购税,你想知道的热点问题全在这儿-金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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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车购税业务需要携带哪些材料?01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02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03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04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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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02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六条规定: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糙米薏仁汤。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03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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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如何计算?刘进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杨林果,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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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完税证明丢失,如何处理?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01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02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根据现在的政策,完税证明丢失已不需要登报声明,直接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购税分局办税大厅办理补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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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227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后,可以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车购税缴税业务即可阴婚之鬼压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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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车购税退税政策?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退税时需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因此,只有以上文件规定的情况,且申请必须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才能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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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执行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车购税政策是什么?
根据《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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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执行的新能源汽车车购税政策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01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02二、这些汽车要注意: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因此,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需要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里,才可以享受车购税免税优惠,大家可以在网上查询《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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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归国人员缴纳车购税是否优惠?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山外山菜馆?
根据车购税文件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国服务的,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可以享受车购税免税。
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爱思资源网,还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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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什么情况下用最低计税价格?什么情况下用有效价格证明?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计税价格?01一、对于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最低计税价格计税。(直接使用最低计税价格)02二、若是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计税价格高于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那么,(一)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对于价外费用的界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中第十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奢妍美官网,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别亦难简谱。”(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计税。使用该价格的凭证为: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不使用最低计税价格)03三、对于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参照使用最低计税价格)04四、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郭兰英简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最低计税价格参照高文竹,只有在有效价格证明明显偏低的情况下,主管局才进行核定,否则使用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计税)05五、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九条要求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使用有效价格证明,不使用最低计税价格)06六、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陛陛陛下。对于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16年第52号公告)中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生之日(例如:二手车发票开具日期或原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发生之日)止。(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后计税)
来源: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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