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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黑”在哪儿
来源:德衡律师集团
作者:王希蕙(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背景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拉开了新一轮扫黑除恶斗争的序幕。2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指出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谁与争辉 ,即日起至2018年3月1日前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场声势浩大的扫黑行动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了起来倒带简谱,重点打击“村霸”和宗族势力刑事犯罪以及为“村霸”和宗族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形成了一道要打、严打、准打的高压线。
黑恶势力犯罪中,最典型的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些也会涉及刑法上的其它罪名。本文只针对该罪名进行重点分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1997年《刑法》第294条规定了本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294条进行了修改,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四大标准。即:1.具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吴大真,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唐家小猫。通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现经济和权力目的。严重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的罪名基本会在四、五种以上暴风法庭,常见的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绑架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非法经营罪等。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负着血债,甚至是命案。但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上,不一定要造成血案、命案,具有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压制性犯罪即可。

打击对象
本罪重点处罚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积极参加者。所谓组织者,是指行为人为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法则之王,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领导者,是指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黄毓民,对组织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行为人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
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勿扰警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十分必要。
对于积极参者与一般参加者的区分,应当从行为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心理态度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心理态度两方面进行分析评判。积极参加者不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态度积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也起到主要作用。一般参加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态度消极被动,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也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在结构特征、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处 罚
《刑法》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魔塔60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款: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结 语
当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很多地区呈现猖獗状态,并向中高级阶段发展,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严重威胁,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大势所趋,时代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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