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地域分布及运作模式分析-橡树湾量化投资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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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政府引导基金将会在政策与市场竞争的引导下逐步走向市场化,这将有利于提升各地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团队的运营水平与专业能力,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解决创投企业募资困难等问题,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投资。
阅读提示: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政府引导基金概述、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政府引导基金地域分布、政府引导基金级别分布、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分析、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的区别。
一、政府引导基金概述
1、引导基金的定义与特点
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属于引导基金。狭义上的引导基金主要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并非商业性基金;
第二,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
第三,市场化、有偿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应按照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不是通过政府拨款、贴息等无偿方式运作。
2、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作用与意义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具体来说,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近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逐渐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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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
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创业资本的供给,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长,风险大,流动性差;不像股票等证券投资可以迅速变现、流动性好,民间资本偏好于证券市场,而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整体资金供给不足,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资本供给不足问题。因此,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资金聚集,形成资本供给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为创业投资提供一个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2)优化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从而起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者偏好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IT类、教育、餐饮等领域项目,而对于成长期较长的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项目投资偏少,这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所鼓励的方向不协调,创业投资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对产业调整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引导资金流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出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动力的创新型企业,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3)引导资金投资方向,扶持创新中小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有一个较强的政策导向——扶植极具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目前,国内很多创业投资机构及海外基金均出现投资企业阶段不均衡的特点,多倾向于投资中后期的项目,特别是已经能看到上市前景(Pre-IPO)的企业。而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的企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但却很难吸引到资金的投入。创业早期企业存在融资困难,而中后期企业资金供给相对过剩桃花传奇。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从而可以培养一批极具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好的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为商业化创业投资机构进一步投资规避一定的风险,引导其后续投资奔驰普尔曼,用“接力棒”方式将企业做强做大,最终实现政府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商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展,建立起政府资金和商业资金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创业投资体系。
(4)引导资金区域流向,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市场机制的作用会扩大地区间的创业投资资源不平衡现象,经济条件优越,发展条件越好的东部地区,越容易获得创投资本;而经济条件恶劣,发展越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越难获得创投资本。创业投资资本分布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了区域经济之间的差距。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西部地区,争取更多的中西部投资项目,有利于缓解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好处。
二、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
(1)探索起步阶段(1984-2004年),第一只政府引导基金成立。
自1984年我国开始由政府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开始,之后的十多年,地方政府开始引入国际先进经验,探索新的创业投资政策。
1999年8月,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在2000年至2001年间投资设立具有基金性质的机构,其设立与运作是我国政府出资引导创业投资的最早尝试。
2002年1月,中关村管委会出资设立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是我国第一只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具有“引导”名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逐步试点阶段(2005-2007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自2005年起,股权私募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逐步繁荣及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十一五”规划的出台,对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2005年,中央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资金进入创投业。
2006年3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创投共同组建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设立,总规模为10亿元。
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同年,规模为1亿元的第一支国家级创业引导基金宣告成立,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
数据统计显示,在2006-2007年之间,全国共新成立政府引导基金12支,基金总规模近35亿元。
(3)规范化运作阶段(2008-2010年),政府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出台。
2008年10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获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后,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终于有了操作指南,为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明确了法律基础。
《指导意见》明确了引导基金的性质和宗旨,要求引导基金在两个层面发挥引导作用:一是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二是引导所扶持创业投资子基金增加对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各地创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进入高潮,规模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2006年的25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88.5亿元。
这一期间,国内资本市场的复苏、中小板的逐步壮大以及2009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开设创业板,也从宏观上优化了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同时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创业投资的全面发展。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七省市人民政府联合设立了20支创业投资基金。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新成立政府引导基金116支,基金总规模超600亿元。
(4)全面发展阶段(2011-2013年),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
2011年8月,为了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实施,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该办法的颁布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划定,有利于推动地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设立政府引导基金343支,基金总规模超2700亿元。
(5)积极转型阶段(2014年至今),向市场化运作模式转型。
201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新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再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400亿规模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9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与市场携手增强创业创新动力,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从接二连三的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到2015年初设立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再到现在600亿规模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越来越重视市场化运作在推动创业创新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只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万亿元。2015年新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为297只,基金规模1.51万亿。
三、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达2.2万亿元。2015年新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为297支,基金规模1.5万亿人民币。
从中央层面看,2015年新设立了两大基金,一是总规模为400亿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超过1800亿,并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二是总规模600亿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金千亿以上素纱襌衣 。李允浩从地方层面看,随着中央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态势明确,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遍及科教文化、产业投资等各个领域,出现了一批诸如“一带一路”、PPP、文创、产业引导等主题基金。
在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上,各地方政府根据投资方向和重点,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有东莞长安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龙岩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有集美区产业引导金、唐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荆门市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等;天使投资基金有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青岛天使投资引导金。
四、政府引导基金地域分布
纵观我国引导基金的区域分布,可以看到,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VC/PE发展较好城市的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势头强劲,同时民间企业与产业园区云集的一些二线城市也先后跟进创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当地产业发展。总体而言,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引导基金设立密集,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相对较少。
具体来看,江苏和浙江地区是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最密集的省份,云集了大批地市级、区县级引导基金。环渤海地区中,北京、天津、山东地区引导基金设立较多。中西部地区引导基金起步时间较晚,但近几年也逐渐活跃起来,湖北、四川、陕西、内蒙古是引导基金设立数量较多的地区,并不断出现十亿级规模以上的引导基金孝谦天皇。偏远地区也成立了政府引导金,如西藏2012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疆成立了新疆自治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和乌鲁木齐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广西成立了南宁北部湾引导基金,宁夏于2014年成立了宁夏政府引导基金。
目前,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已形成以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为聚集区域,并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全面扩散的分布特征,中西部地区成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新的沃土。此外,政府引导基金有逐渐往区县级扩展趋势,尤其以长三角地区为典型,长三角区域内各区县聚集着大量中小企业,是紧缺发展资金的企业聚集地,是资金需求的源头,因此存在其设立的必要性。
从设立数量来看,北京地区累计成立88支政府引导基金,居各地区之首;另外广东和浙江地区引导基金设立相对活跃,基金数量分别为85支和84支。其次是华南地区,基金规模和数量分别为114.785亿元和23支。从基金设立规模来看,湖北以5,471.28亿规模稳居各省之首,紧随其后的是北京和广东,基金规模分别为4,367.25亿和1,451. 83亿。
四、政府引导基金级别分布
2015年,各地方政府纷纷积极主导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设立主体也由省级单位逐渐延伸至市级及区级单位,掀起了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的新浪潮。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34.47亿元,平均单支管理规模为27.99亿元。其中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最大,226支基金规模总额达到9,980.37亿人民币。但是基金设立数量最多的是地市级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共有417支基金,基金规模8,243.00亿。
预计2016年会有更多实质性的利好消息开花结果,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将很快落实配套政策和更多财政资金,并在原有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机制之上进一步推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完善竞争机制,让市场决定创新资源配置。未来引导基金将会在政策与市场竞争的引导下逐步走向市场化,这将有利于提升各地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团队的运营水平与专业能力,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解决创投企业募资困难等问题,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投资。
五、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分析
引导基金在中国的出现,借鉴了国外政府扶持股权投资的行业实践与成熟经验。作为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重要手段,引导基金以“母基金”(FOFs)的方式运作(所谓FOFs,即投资于基金的基金,其与一般的基金不同,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对象的特殊基金)。引导基金通过与GP合作成立子基金来将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我国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性决定了其具有中国特色的运作模式。为此,投中研究院总结了引导基金在设立、募资、管理、投资及退出等几个方面的的特性,以揭示其在中国的运作模式。
1、引导基金的设立模式
(1)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和社会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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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独立完成,二是政府与政策性银行联合出资设立。绝大多数已设立的引导基金资金均来源于政府财政出资,只有少数的早期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政策性银行,比如,由地方政府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联合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成都银科创投及重庆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2)引导基金的法律结构
在引导基金设立的法律结构上,《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大杨创世西服。
目前,各地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除了独立事业法人之外,亦有部分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制(公司制)设立,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下,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监管模式以及考核激励体制均有所不同。
独立事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因其事业单位的性质,更为强调“社会服务”、“让利于民”的特点,其基金管理多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少数成立事业编制基金管理团队,对于管理团队的考核与同级国有企业类似,相对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
企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多采用公司制,由于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其一般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获取基金收益,对于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相对市场化,某些地方已在实行参股激励方式,已经在向专业的市场化FOFs转型。
2、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对于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地方政府一般会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和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务分配等均有区别,因此其权利重心也不相同,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引导基金中会扮演不同角色,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管理模式等产生影响。但总体来看,引导基金的管理主要归口发改委和科技部门两大系统,前者主要导向是推动本地创投业发展,后者则主要致力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融资莫度男爵。
对于日常管理及投资运作,各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别:有的会新设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以公司制设立并对其自行管理,有的则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外部机构管理。目前,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成立独立的事业法人主体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门成立了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创投办),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也是由专门成立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负责。
二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比如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运作;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投资运作。
三是委托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如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苏州元禾控股集团,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委托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管理。
四是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导基金自行管理。前者如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并非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而仅作为受托机构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后者如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内部团队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内部治理按照《公司法》执行。
五是委托外部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如上海杨浦区人民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美国硅谷银行,金山区、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盛世投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凯泰基金等。此外,2009年成立的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12年成立的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均曾委托浦东科投作为其管理机构,也可算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费方面,对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一般会得到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由于多数引导基金出于政策导向,主要以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为主要目的,并无营利要求,因此,管理机构获得业绩分成的情况并不常见。
少数引导基金为鼓励基金投向本地,会设置一些奖励机制,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在各出资人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的前提下,将子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80%部分由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为鼓励子基金更多投资深圳本地项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对于来自深圳本地初创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50%;对于来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30% 。
另外,部分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常会招标或指定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基金运作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大部分引导基金的资金的监管、拨付等工作划归当地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账户仅起到资金中转的作用,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外,有的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日常运作中会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各类审计工作。
3、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其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目前来说,我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及投资保障等。
阶段参股:是引导基金目前的主要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该模式下,引导基金按照创投母基金(FOFs)的方式运作,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后子基金投向创业企业,在此过程中,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仅仅充当出资占股角色。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该运作方式能够通过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从而起到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应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且每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奖励。《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4、引导基金的投资条件
对于参股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均要求尽量不参与子基金管理运作,尊重创投机构决策程序及市场化管理运作。但是,部分引导基金还是会在参股子基金中扮演一定决策角色,比如黑龙江省引导基金要求在所扶持创投机构的董事会或决策部门中至少须有1个席位,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河北省中小科技企业引导基金以及石家庄市引导基金,均要求投资对象为公司制基金,并按股东权利执行管理。
(1)参股基金的注册地与投资策略限制
出于“政府引导”目的,引导基金对于参股基金的注册及投资策略有诸多规定。多数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在本地注册,部分地市级引导基金仅要求基金注册于本省。基金注册资本要求在3000万至1亿元不等,上海市创投引导基金甚至要求新参股设立的创投基金规模不少于2亿元(种子期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对于子基金的法律形式,多数引导基金可接受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少数引导基金仅限公司制基金,如河北省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青海省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等。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部分引导基金要求在本地注册,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多数则未作要求。
(2)参股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
首先在投资区域上,多数基金要求参股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地辖区,要求投资比例不尽相同:如北京市中小企业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北京区域内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安徽省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投向安徽省早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投资湖北省内企业的资金总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不过,由于地域投资比例要求对投资机构项目源有较大限制,因此,在实际运作中,部分引导基金在参股之后逐步放宽了投资限制。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在最初发布管理办法中,要求参股基金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在实际上该引导基金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参股基金并未受限于这一规定;2010年成立的青岛市创投引导基金,最初要求参股基金投资于青岛辖区企业不低于基金总额70%,而目前仅求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投资于青岛。
(3)参股基金的投资行业限制
行业方面,引导基金的限制并不严格,包括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地方优势产业等都在鼓励范围内,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应重点投向深圳市政府确定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且每支参股自基金投资与上述约定产业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投资于初创期项目和早中期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由于这些行业与创投基金自身投资策略较为契合,因此,行业要求很少对创投基金构成障碍。
(4)参股基金的投资阶段限制
投资阶段方面,引导基金作为政府服务功能的一个载体,其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十分明显,因此,多数引导基金对于其参股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的比例有明确要求,比如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浙江省创投引导基金等要求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湖北创投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投资对象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创业早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项目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5、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由于引导基金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退出及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通常遵循“保障政府资金”和“让利于民”的原则。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目前来说,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内将其所持股份有限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人或公开转让,但原始投资者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一般来说,引导基金的参股期限为5-10年,在被调研的50家引导基金中,尚无退出案例。
六、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的区别
1、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的异同
目前来说,国内的引导基金虽然是以FOFs的方式进行操作,但是与市场化的FOFs在各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引导基金仅具备了FOFs的“形”,但尚不具备FOFs的“神”,其本质原因在于,引导基金其本质源于政府职能的延伸,而市场化FOFs则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进化过程中的产物。
首先,就其相同点而言,引导基金和FOFs都是不以直接投资于项目而以投资基金作为基本策略,并通过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实现投资收益和风险的投资组合匹配。在投资流程、操作方式上引导基金可大量借鉴市场化FOFs的行业实践。
第二,在不同点上,首先在基金的理念和价值观基础上,引导基金是以实现各种既定的政策目标如创业扶持、经济振兴或产业战略转型为目的,而市场化的FOFs始终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一点就决定了引导基金不会站在市场化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且,在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各个环节上,引导基金和市场化FOFs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2、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之间的能力差距
市场化的FOFs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向专业化细分的产物,是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精英站在行业资源整合的最高端对行业资源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其在基金的筛选、投资组合的分配与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监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相对而言,引导基金与市场化的FOFs在各种机会、能力和限制方面都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与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观测及基金筛选能力相对欠缺。
虽然引导基金在成立之初可以进行大量的制度建立和知识学习过程,并且可以得到各种服务机构的支持,但是对于整个市场的洞见和基金筛选能力并不是一时就能建立起来的。市场化FOFs的市场观测和基金筛选能力往往是其确立竞争地位的核心能力,依靠着长年的积累及系统化的工作积淀而成,其行业信息知识库和行业标杆数据库资源极少向外界透露。对行业一流基金的筛选能力是FOFs分界的基础,而在这方面能力的竞争上,引导基金几乎不占有任何优势。
第二,政策导向导致的限制过多,无法在市场中占据主动地位。
由于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导向,与市场化FOFs相对比,其投资策略受到各种限制:引导基金不能完全地进入全部行业、全部区域和全部阶段的投资标的,而是只能集中于特定扶持性早期行业,而且往往还在地域上受到行政要求的限制,由此大大限制了引导基金的市场机会。不仅如此,由于大多数引导基金具有地方封闭性色彩,使得引导基金的合作机构选择范围也极度缩小,引导基金不能在市场范围内筛选合作机构,而只能对有兴趣与其合作的机构进行谈判扎基亚,在市场化谈判中的地位属于被动一方。因此,在投资机会获取上,引导基金很难与以主动筛选和主动匹配为原则的市场化FOFs相提并论。
第三,投资多借助外力,自身团队建设需加强。
与完全市场化运作的FOFs相比,引导基金是以政府财务投资的名义,进行政策性扶持的工具。其投资方式除了直接的股权投资之外,还包括担保、保障和补助等政策性手段。虽然看似扩展了引导基金的投资手段,但实际上限制了引导基金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深入和专业化,在进行投资时带有更多政策性因素的顾虑。而且,很多引导基金的投资能力均借助于参股基金的外部管理机构,引导基金自身的管理团队能力及经验等都相对欠缺。
第四,缺乏专业的基金监控流程,基金监控失灵。
引导基金在进行基金谈判时,由于不具优势地位,更多是以“合作”而不是投资者的身份与投资机构建立关系,因此在基金监控过程中与投资机构的监控边界较为模糊。而FOFs作为专业化的LP,能够更为熟练且专业地运用各种谈判手段和监控工具向GP施加压力。而且,FOFs还具有长期监控的流程和能力。除此之外,引导基金还存在着由于受更多行政管理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监控手段失灵。
第五,引导基金收益目标及激励机制不明确。
引导基金不设定明确的盈利目标,一方面导致激励机制设置上缺乏利益驱动,另一方面也导致各种政策性软性目标反向弱化了引导基金的激励因素。同时,虽然引导基金在与市场化机构合作过程中承认并引入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但是往往还是以政府管理手段作为限制和附加条件,如不进入具有高收益的充分竞争行业,及优先满足引导基金的利益回收等,将会导致管理团队的激励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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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政府引导基金将会在政策与市场竞争的引导下逐步走向市场化,这将有利于提升各地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团队的运营水平与专业能力,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解决创投企业募资困难等问题,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投资。
阅读提示: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政府引导基金概述、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政府引导基金地域分布、政府引导基金级别分布、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分析、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的区别。
一、政府引导基金概述
1、引导基金的定义与特点
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属于引导基金。狭义上的引导基金主要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并非商业性基金;
第二,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
第三,市场化、有偿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应按照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不是通过政府拨款、贴息等无偿方式运作。
2、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作用与意义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具体来说,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近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逐渐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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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
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创业资本的供给,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长,风险大,流动性差;不像股票等证券投资可以迅速变现、流动性好,民间资本偏好于证券市场,而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整体资金供给不足,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资本供给不足问题。因此,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资金聚集,形成资本供给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为创业投资提供一个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2)优化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从而起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者偏好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IT类、教育、餐饮等领域项目,而对于成长期较长的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项目投资偏少,这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所鼓励的方向不协调,创业投资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对产业调整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引导资金流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出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动力的创新型企业,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3)引导资金投资方向,扶持创新中小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有一个较强的政策导向——扶植极具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目前,国内很多创业投资机构及海外基金均出现投资企业阶段不均衡的特点,多倾向于投资中后期的项目,特别是已经能看到上市前景(Pre-IPO)的企业。而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的企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但却很难吸引到资金的投入。创业早期企业存在融资困难,而中后期企业资金供给相对过剩桃花传奇。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从而可以培养一批极具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好的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为商业化创业投资机构进一步投资规避一定的风险,引导其后续投资奔驰普尔曼,用“接力棒”方式将企业做强做大,最终实现政府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商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展,建立起政府资金和商业资金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创业投资体系。
(4)引导资金区域流向,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市场机制的作用会扩大地区间的创业投资资源不平衡现象,经济条件优越,发展条件越好的东部地区,越容易获得创投资本;而经济条件恶劣,发展越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越难获得创投资本。创业投资资本分布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了区域经济之间的差距。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西部地区,争取更多的中西部投资项目,有利于缓解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好处。
二、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
(1)探索起步阶段(1984-2004年),第一只政府引导基金成立。
自1984年我国开始由政府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开始,之后的十多年,地方政府开始引入国际先进经验,探索新的创业投资政策。
1999年8月,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在2000年至2001年间投资设立具有基金性质的机构,其设立与运作是我国政府出资引导创业投资的最早尝试。
2002年1月,中关村管委会出资设立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是我国第一只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具有“引导”名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逐步试点阶段(2005-2007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自2005年起,股权私募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逐步繁荣及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十一五”规划的出台,对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2005年,中央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资金进入创投业。
2006年3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创投共同组建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设立,总规模为10亿元。
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同年,规模为1亿元的第一支国家级创业引导基金宣告成立,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
数据统计显示,在2006-2007年之间,全国共新成立政府引导基金12支,基金总规模近35亿元。
(3)规范化运作阶段(2008-2010年),政府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出台。
2008年10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获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后,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终于有了操作指南,为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明确了法律基础。
《指导意见》明确了引导基金的性质和宗旨,要求引导基金在两个层面发挥引导作用:一是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二是引导所扶持创业投资子基金增加对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各地创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进入高潮,规模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2006年的25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88.5亿元。
这一期间,国内资本市场的复苏、中小板的逐步壮大以及2009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开设创业板,也从宏观上优化了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同时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创业投资的全面发展。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七省市人民政府联合设立了20支创业投资基金。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新成立政府引导基金116支,基金总规模超600亿元。
(4)全面发展阶段(2011-2013年),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
2011年8月,为了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实施,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该办法的颁布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划定,有利于推动地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设立政府引导基金343支,基金总规模超2700亿元。
(5)积极转型阶段(2014年至今),向市场化运作模式转型。
201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新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再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400亿规模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9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与市场携手增强创业创新动力,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从接二连三的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到2015年初设立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再到现在600亿规模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越来越重视市场化运作在推动创业创新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只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万亿元。2015年新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为297只,基金规模1.51万亿。
三、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达2.2万亿元。2015年新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为297支,基金规模1.5万亿人民币。
从中央层面看,2015年新设立了两大基金,一是总规模为400亿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超过1800亿,并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二是总规模600亿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金千亿以上素纱襌衣 。李允浩从地方层面看,随着中央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态势明确,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遍及科教文化、产业投资等各个领域,出现了一批诸如“一带一路”、PPP、文创、产业引导等主题基金。
在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上,各地方政府根据投资方向和重点,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有东莞长安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龙岩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有集美区产业引导金、唐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荆门市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等;天使投资基金有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青岛天使投资引导金。
四、政府引导基金地域分布
纵观我国引导基金的区域分布,可以看到,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VC/PE发展较好城市的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势头强劲,同时民间企业与产业园区云集的一些二线城市也先后跟进创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当地产业发展。总体而言,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引导基金设立密集,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相对较少。
具体来看,江苏和浙江地区是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最密集的省份,云集了大批地市级、区县级引导基金。环渤海地区中,北京、天津、山东地区引导基金设立较多。中西部地区引导基金起步时间较晚,但近几年也逐渐活跃起来,湖北、四川、陕西、内蒙古是引导基金设立数量较多的地区,并不断出现十亿级规模以上的引导基金孝谦天皇。偏远地区也成立了政府引导金,如西藏2012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疆成立了新疆自治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和乌鲁木齐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广西成立了南宁北部湾引导基金,宁夏于2014年成立了宁夏政府引导基金。
目前,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已形成以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为聚集区域,并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全面扩散的分布特征,中西部地区成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新的沃土。此外,政府引导基金有逐渐往区县级扩展趋势,尤其以长三角地区为典型,长三角区域内各区县聚集着大量中小企业,是紧缺发展资金的企业聚集地,是资金需求的源头,因此存在其设立的必要性。
从设立数量来看,北京地区累计成立88支政府引导基金,居各地区之首;另外广东和浙江地区引导基金设立相对活跃,基金数量分别为85支和84支。其次是华南地区,基金规模和数量分别为114.785亿元和23支。从基金设立规模来看,湖北以5,471.28亿规模稳居各省之首,紧随其后的是北京和广东,基金规模分别为4,367.25亿和1,451. 83亿。
四、政府引导基金级别分布
2015年,各地方政府纷纷积极主导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设立主体也由省级单位逐渐延伸至市级及区级单位,掀起了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的新浪潮。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34.47亿元,平均单支管理规模为27.99亿元。其中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最大,226支基金规模总额达到9,980.37亿人民币。但是基金设立数量最多的是地市级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共有417支基金,基金规模8,243.00亿。
预计2016年会有更多实质性的利好消息开花结果,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将很快落实配套政策和更多财政资金,并在原有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机制之上进一步推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完善竞争机制,让市场决定创新资源配置。未来引导基金将会在政策与市场竞争的引导下逐步走向市场化,这将有利于提升各地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团队的运营水平与专业能力,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解决创投企业募资困难等问题,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投资。
五、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分析
引导基金在中国的出现,借鉴了国外政府扶持股权投资的行业实践与成熟经验。作为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重要手段,引导基金以“母基金”(FOFs)的方式运作(所谓FOFs,即投资于基金的基金,其与一般的基金不同,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对象的特殊基金)。引导基金通过与GP合作成立子基金来将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我国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性决定了其具有中国特色的运作模式。为此,投中研究院总结了引导基金在设立、募资、管理、投资及退出等几个方面的的特性,以揭示其在中国的运作模式。
1、引导基金的设立模式
(1)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和社会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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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独立完成,二是政府与政策性银行联合出资设立。绝大多数已设立的引导基金资金均来源于政府财政出资,只有少数的早期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政策性银行,比如,由地方政府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联合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成都银科创投及重庆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2)引导基金的法律结构
在引导基金设立的法律结构上,《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大杨创世西服。
目前,各地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除了独立事业法人之外,亦有部分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制(公司制)设立,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下,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监管模式以及考核激励体制均有所不同。
独立事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因其事业单位的性质,更为强调“社会服务”、“让利于民”的特点,其基金管理多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少数成立事业编制基金管理团队,对于管理团队的考核与同级国有企业类似,相对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
企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多采用公司制,由于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其一般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获取基金收益,对于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相对市场化,某些地方已在实行参股激励方式,已经在向专业的市场化FOFs转型。
2、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对于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地方政府一般会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和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务分配等均有区别,因此其权利重心也不相同,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引导基金中会扮演不同角色,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管理模式等产生影响。但总体来看,引导基金的管理主要归口发改委和科技部门两大系统,前者主要导向是推动本地创投业发展,后者则主要致力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融资莫度男爵。
对于日常管理及投资运作,各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别:有的会新设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以公司制设立并对其自行管理,有的则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外部机构管理。目前,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成立独立的事业法人主体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门成立了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创投办),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也是由专门成立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负责。
二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比如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运作;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投资运作。
三是委托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如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苏州元禾控股集团,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委托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管理。
四是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导基金自行管理。前者如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并非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而仅作为受托机构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后者如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内部团队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内部治理按照《公司法》执行。
五是委托外部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如上海杨浦区人民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美国硅谷银行,金山区、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盛世投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凯泰基金等。此外,2009年成立的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12年成立的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均曾委托浦东科投作为其管理机构,也可算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费方面,对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一般会得到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由于多数引导基金出于政策导向,主要以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为主要目的,并无营利要求,因此,管理机构获得业绩分成的情况并不常见。
少数引导基金为鼓励基金投向本地,会设置一些奖励机制,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在各出资人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的前提下,将子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80%部分由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为鼓励子基金更多投资深圳本地项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对于来自深圳本地初创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50%;对于来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30% 。
另外,部分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常会招标或指定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基金运作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大部分引导基金的资金的监管、拨付等工作划归当地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账户仅起到资金中转的作用,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外,有的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日常运作中会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各类审计工作。
3、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其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目前来说,我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及投资保障等。
阶段参股:是引导基金目前的主要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该模式下,引导基金按照创投母基金(FOFs)的方式运作,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后子基金投向创业企业,在此过程中,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仅仅充当出资占股角色。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该运作方式能够通过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从而起到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应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且每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奖励。《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4、引导基金的投资条件
对于参股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均要求尽量不参与子基金管理运作,尊重创投机构决策程序及市场化管理运作。但是,部分引导基金还是会在参股子基金中扮演一定决策角色,比如黑龙江省引导基金要求在所扶持创投机构的董事会或决策部门中至少须有1个席位,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河北省中小科技企业引导基金以及石家庄市引导基金,均要求投资对象为公司制基金,并按股东权利执行管理。
(1)参股基金的注册地与投资策略限制
出于“政府引导”目的,引导基金对于参股基金的注册及投资策略有诸多规定。多数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在本地注册,部分地市级引导基金仅要求基金注册于本省。基金注册资本要求在3000万至1亿元不等,上海市创投引导基金甚至要求新参股设立的创投基金规模不少于2亿元(种子期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对于子基金的法律形式,多数引导基金可接受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少数引导基金仅限公司制基金,如河北省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青海省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等。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部分引导基金要求在本地注册,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多数则未作要求。
(2)参股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
首先在投资区域上,多数基金要求参股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地辖区,要求投资比例不尽相同:如北京市中小企业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北京区域内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安徽省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投向安徽省早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投资湖北省内企业的资金总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不过,由于地域投资比例要求对投资机构项目源有较大限制,因此,在实际运作中,部分引导基金在参股之后逐步放宽了投资限制。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在最初发布管理办法中,要求参股基金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在实际上该引导基金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参股基金并未受限于这一规定;2010年成立的青岛市创投引导基金,最初要求参股基金投资于青岛辖区企业不低于基金总额70%,而目前仅求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投资于青岛。
(3)参股基金的投资行业限制
行业方面,引导基金的限制并不严格,包括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地方优势产业等都在鼓励范围内,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应重点投向深圳市政府确定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且每支参股自基金投资与上述约定产业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投资于初创期项目和早中期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由于这些行业与创投基金自身投资策略较为契合,因此,行业要求很少对创投基金构成障碍。
(4)参股基金的投资阶段限制
投资阶段方面,引导基金作为政府服务功能的一个载体,其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十分明显,因此,多数引导基金对于其参股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的比例有明确要求,比如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浙江省创投引导基金等要求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湖北创投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投资对象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创业早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项目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5、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由于引导基金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退出及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通常遵循“保障政府资金”和“让利于民”的原则。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目前来说,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内将其所持股份有限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人或公开转让,但原始投资者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一般来说,引导基金的参股期限为5-10年,在被调研的50家引导基金中,尚无退出案例。
六、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的区别
1、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的异同
目前来说,国内的引导基金虽然是以FOFs的方式进行操作,但是与市场化的FOFs在各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引导基金仅具备了FOFs的“形”,但尚不具备FOFs的“神”,其本质原因在于,引导基金其本质源于政府职能的延伸,而市场化FOFs则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进化过程中的产物。
首先,就其相同点而言,引导基金和FOFs都是不以直接投资于项目而以投资基金作为基本策略,并通过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实现投资收益和风险的投资组合匹配。在投资流程、操作方式上引导基金可大量借鉴市场化FOFs的行业实践。
第二,在不同点上,首先在基金的理念和价值观基础上,引导基金是以实现各种既定的政策目标如创业扶持、经济振兴或产业战略转型为目的,而市场化的FOFs始终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一点就决定了引导基金不会站在市场化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且,在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各个环节上,引导基金和市场化FOFs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2、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之间的能力差距
市场化的FOFs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向专业化细分的产物,是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精英站在行业资源整合的最高端对行业资源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其在基金的筛选、投资组合的分配与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监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相对而言,引导基金与市场化的FOFs在各种机会、能力和限制方面都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与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观测及基金筛选能力相对欠缺。
虽然引导基金在成立之初可以进行大量的制度建立和知识学习过程,并且可以得到各种服务机构的支持,但是对于整个市场的洞见和基金筛选能力并不是一时就能建立起来的。市场化FOFs的市场观测和基金筛选能力往往是其确立竞争地位的核心能力,依靠着长年的积累及系统化的工作积淀而成,其行业信息知识库和行业标杆数据库资源极少向外界透露。对行业一流基金的筛选能力是FOFs分界的基础,而在这方面能力的竞争上,引导基金几乎不占有任何优势。
第二,政策导向导致的限制过多,无法在市场中占据主动地位。
由于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导向,与市场化FOFs相对比,其投资策略受到各种限制:引导基金不能完全地进入全部行业、全部区域和全部阶段的投资标的,而是只能集中于特定扶持性早期行业,而且往往还在地域上受到行政要求的限制,由此大大限制了引导基金的市场机会。不仅如此,由于大多数引导基金具有地方封闭性色彩,使得引导基金的合作机构选择范围也极度缩小,引导基金不能在市场范围内筛选合作机构,而只能对有兴趣与其合作的机构进行谈判扎基亚,在市场化谈判中的地位属于被动一方。因此,在投资机会获取上,引导基金很难与以主动筛选和主动匹配为原则的市场化FOFs相提并论。
第三,投资多借助外力,自身团队建设需加强。
与完全市场化运作的FOFs相比,引导基金是以政府财务投资的名义,进行政策性扶持的工具。其投资方式除了直接的股权投资之外,还包括担保、保障和补助等政策性手段。虽然看似扩展了引导基金的投资手段,但实际上限制了引导基金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深入和专业化,在进行投资时带有更多政策性因素的顾虑。而且,很多引导基金的投资能力均借助于参股基金的外部管理机构,引导基金自身的管理团队能力及经验等都相对欠缺。
第四,缺乏专业的基金监控流程,基金监控失灵。
引导基金在进行基金谈判时,由于不具优势地位,更多是以“合作”而不是投资者的身份与投资机构建立关系,因此在基金监控过程中与投资机构的监控边界较为模糊。而FOFs作为专业化的LP,能够更为熟练且专业地运用各种谈判手段和监控工具向GP施加压力。而且,FOFs还具有长期监控的流程和能力。除此之外,引导基金还存在着由于受更多行政管理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监控手段失灵。
第五,引导基金收益目标及激励机制不明确。
引导基金不设定明确的盈利目标,一方面导致激励机制设置上缺乏利益驱动,另一方面也导致各种政策性软性目标反向弱化了引导基金的激励因素。同时,虽然引导基金在与市场化机构合作过程中承认并引入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但是往往还是以政府管理手段作为限制和附加条件,如不进入具有高收益的充分竞争行业,及优先满足引导基金的利益回收等,将会导致管理团队的激励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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