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困境与出路(下)-社区矫正纵横
【探讨】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困境与出路(下)-社区矫正纵横
三、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困难的应对
完善社区矫正法中关于收监执行的相关规定
01
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收监执行条件、主体、程序、交付执行的期限,同时对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在社区矫正收监执行中的具体职权、工作的衔接配合作具体规定。
明确对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标准。现行法律除了再犯罪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明显消失的情形之外,对撤销缓刑、假释的执行标准规定的不够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 条、第26 条规定了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情形,但其中的“情节严重”“仍不改正”规定模糊;“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中的“一个月”的计算方法,是累计还是连续 ? 这些不确定的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建议立法对此类词语做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化解社区矫正收监交付执行主体冲突问题
02
《监狱法》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交付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作为专门规定刑罚执行的特别法《监狱法》其效力优于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因此实践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两家,会各自依据《监狱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并对撤销假释需要收监的给予拒绝。法律主体与实际工作主体的分离,造成了执行主体冲突。建议统一收监交付的执行主体,使交付执行工作能顺利进行。
增设社区矫正警察队伍
03
我国施行社区矫正,要建立一套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刑罚执行体系,达到优化刑罚执行资源配置,提高刑罚执行效能的目的大雪素。社区矫正需要配备相应的警力,才能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这种刑罚执行权。①目前司法行政机关身兼收监的职责申不害变法,谢思潇却没有强制执法权。为加强社区矫正的执法力量,有必要在司法机关内部配备一定的社区矫正警察,由其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强制措施。这样就解决司法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现实问题,及时对那些脱离监管、违反规定、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收监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增强刑罚的执行效能。
确立“就近执行”的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原则
04
异地收监针对的是在外地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依照现行法律,社区矫正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收监裁决实行原裁决机关管辖原则。在现实中,原判法院所在地与罪犯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普遍汉仪秀英体。此类罪犯由于远离本地,本地司法局难以及时掌握其情形, 在证据收集、案件办理、文书邮寄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各单位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易造成案件办理的拖延和滞后。从节约司法成本和资源,提高收监执行的效率,防止部门扯皮推诿出发,建议以“就近提请、就近裁定、就近收监”为收监执行的基本原 则,以化解异地收监的难题。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相关规定
05
一是规范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性条件,对刑罚的适用进行严格设定李斯佳,如可以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期、哺乳期的时间限度最长不超过 2 年,同时根据妇女孕期可能产生的各类情形加以限定,从源头上杜绝罪犯制造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以规避收监的现象发生。二是明确监禁机关收押罪犯的适用标准,防止各部门为规避潜在风险,从有利于己方的角度解读相关规定,特别强调看守所、监狱对被法院已作出收监决定的罪犯不得以身体健康原因拒收,确保收监决定不成为一纸空文,保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三是完善病情监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落实每 3 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复查情况,杜绝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一裁到底”的弊端,确保符合收监工作及时有效。四是对于部分确需关押但因疾病不能顺利关押的问题,建议修改《看守所条例》,允许看守所收押病犯大漠歼匪,设立特殊关押区博焱,监狱设立特殊监区,满足特殊罪犯收监执行的需求。
建立“矫正期限中止”或者“矫正期限延长”制度
06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发生,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即将届满违法违规刘俐俐, 但司法机关从提请收监到法院裁决需要一个过程,这样可能造成考验期已经届满而社区矫正人员尚未被收监。建议设立“矫正期限中止”或者“矫正期限延长”,对此类人员在临近矫正期满而工作时间不够的情况下,由执行机关向居住地法院提请裁定“矫正期限中止”或者“矫正期限延长”,防止违法违规社区矫正人员逃避被收监的处罚。
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出境管理
07
一是司法机关审前调查时必须首先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持有出境证件的情况;将限制出境作为相关机构交付执行宣告的内容。二是做好备案登记,司法机关有责任将限制出境的决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防止工作不及时造成的疏漏。三是对已经出国在外的决定收监的人员邱佩宁,司法机关要向公安机关通报,由公安机关做好边控工作。
完善网上追逃制度
08
公安机关作为网上追逃的责任主体有其明显的优势,根据社区矫正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网上追逃制度,将收监执行法律文书作为网上追逃的法律凭证,按有关程序及时对在逃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逃是可行的。在目前相关制度没有改变前,也可以考虑由法院出具逮捕决定书,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依据。这样能够有效授予公安机关追逃的权力,同时作为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基础,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相互推诿。
来源: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7年第7期
作者:
杨凤宁,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龚卫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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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困难的应对
完善社区矫正法中关于收监执行的相关规定
01
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收监执行条件、主体、程序、交付执行的期限,同时对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在社区矫正收监执行中的具体职权、工作的衔接配合作具体规定。
明确对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标准。现行法律除了再犯罪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明显消失的情形之外,对撤销缓刑、假释的执行标准规定的不够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 条、第26 条规定了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情形,但其中的“情节严重”“仍不改正”规定模糊;“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中的“一个月”的计算方法,是累计还是连续 ? 这些不确定的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建议立法对此类词语做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化解社区矫正收监交付执行主体冲突问题
02
《监狱法》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交付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作为专门规定刑罚执行的特别法《监狱法》其效力优于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因此实践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两家,会各自依据《监狱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并对撤销假释需要收监的给予拒绝。法律主体与实际工作主体的分离,造成了执行主体冲突。建议统一收监交付的执行主体,使交付执行工作能顺利进行。
增设社区矫正警察队伍
03
我国施行社区矫正,要建立一套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刑罚执行体系,达到优化刑罚执行资源配置,提高刑罚执行效能的目的大雪素。社区矫正需要配备相应的警力,才能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这种刑罚执行权。①目前司法行政机关身兼收监的职责申不害变法,谢思潇却没有强制执法权。为加强社区矫正的执法力量,有必要在司法机关内部配备一定的社区矫正警察,由其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强制措施。这样就解决司法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现实问题,及时对那些脱离监管、违反规定、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收监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增强刑罚的执行效能。
确立“就近执行”的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原则
04
异地收监针对的是在外地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依照现行法律,社区矫正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收监裁决实行原裁决机关管辖原则。在现实中,原判法院所在地与罪犯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普遍汉仪秀英体。此类罪犯由于远离本地,本地司法局难以及时掌握其情形, 在证据收集、案件办理、文书邮寄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各单位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易造成案件办理的拖延和滞后。从节约司法成本和资源,提高收监执行的效率,防止部门扯皮推诿出发,建议以“就近提请、就近裁定、就近收监”为收监执行的基本原 则,以化解异地收监的难题。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相关规定
05
一是规范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性条件,对刑罚的适用进行严格设定李斯佳,如可以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期、哺乳期的时间限度最长不超过 2 年,同时根据妇女孕期可能产生的各类情形加以限定,从源头上杜绝罪犯制造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以规避收监的现象发生。二是明确监禁机关收押罪犯的适用标准,防止各部门为规避潜在风险,从有利于己方的角度解读相关规定,特别强调看守所、监狱对被法院已作出收监决定的罪犯不得以身体健康原因拒收,确保收监决定不成为一纸空文,保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三是完善病情监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落实每 3 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复查情况,杜绝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一裁到底”的弊端,确保符合收监工作及时有效。四是对于部分确需关押但因疾病不能顺利关押的问题,建议修改《看守所条例》,允许看守所收押病犯大漠歼匪,设立特殊关押区博焱,监狱设立特殊监区,满足特殊罪犯收监执行的需求。
建立“矫正期限中止”或者“矫正期限延长”制度
06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发生,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即将届满违法违规刘俐俐, 但司法机关从提请收监到法院裁决需要一个过程,这样可能造成考验期已经届满而社区矫正人员尚未被收监。建议设立“矫正期限中止”或者“矫正期限延长”,对此类人员在临近矫正期满而工作时间不够的情况下,由执行机关向居住地法院提请裁定“矫正期限中止”或者“矫正期限延长”,防止违法违规社区矫正人员逃避被收监的处罚。
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出境管理
07
一是司法机关审前调查时必须首先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持有出境证件的情况;将限制出境作为相关机构交付执行宣告的内容。二是做好备案登记,司法机关有责任将限制出境的决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防止工作不及时造成的疏漏。三是对已经出国在外的决定收监的人员邱佩宁,司法机关要向公安机关通报,由公安机关做好边控工作。
完善网上追逃制度
08
公安机关作为网上追逃的责任主体有其明显的优势,根据社区矫正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网上追逃制度,将收监执行法律文书作为网上追逃的法律凭证,按有关程序及时对在逃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逃是可行的。在目前相关制度没有改变前,也可以考虑由法院出具逮捕决定书,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依据。这样能够有效授予公安机关追逃的权力,同时作为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基础,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相互推诿。
来源: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7年第7期
作者:
杨凤宁,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龚卫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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