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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山风采】关于债权转让采用登报公告通知方式的效力分析-振山知识产权

【振山风采】关于债权转让采用登报公告通知方式的效力分析-振山知识产权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发密切,在这种经济大背景下,债权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往来方式,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采用,与此同时,为确保债权转让更好地应用于市场经济发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我国对于债权转让的采用也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淮河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必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否则该债权转让行为对于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樊志起。普遍认为,债权转让应当采取通知到达主义,但对于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通常理解,无论采取口头还是书面的形式都可以达到通知的目的,但实践中为了留存能够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债权人大多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通知,例如通过邮寄送达、现场送达、公告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然而社会实践中,有些债权转让,债权人很难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履行通知义务,例如在当下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债务人为逃避或者怠于履行债务变更联系方式、更换住址或者拒不配合签收通知,致使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很难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履行通知义务,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债权人选择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但该种通知方式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关于债权转让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依据方面嫡枝,笔者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但有人提出,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情形王晓业,对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能类推适用。邢育森在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方面,法院对于登报公告通知方式的效力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认识,笔者检索到最高法院为数不多的判决、裁定对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通知效力的认定进行了有效认定,并做了较为明确的法律适用分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对登报公告通知方式效力的认定“本院认为:……其次,对于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从诚实信用角度看,除非万不得已,公告通知方式不是首选,但登报通知也是一种合法方式谢贤打曾江,与单个书面通知具有同等作用和效力。再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47号裁定书认定“本院认为,……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本案中,盛京民主支行在《沈阳晚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该方式并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是,从结果来看,加州公司已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达到了通知义务的效果。在此情况下,不应以债权人对通知义务不适当履行为由否定债权转让和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加州公司认为债权人的不适当履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亨利卢梭,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笔者个人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因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不知情而遭受损失,债权转让通知采取通知到达主义,在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未做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采用登报公告的通知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山西中宇吧。但鉴于社会实践中,债权人采取登报公告的通知方式往往很难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债权人如能通过邮寄送达、现场送达、公证送达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则不宜直接采取登报公告的通知方式。但在债权人确实无法通过上述有效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的有关规定采用登报公告的通知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赵永甫,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投稿邮箱:zhenshanlvshi@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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