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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8月9日青海、包头、云南、内蒙古、阿勒泰、吉林、安徽发布公告-泰茂医疗器械

【招标】8月9日青海、包头、云南、内蒙古、阿勒泰、吉林、安徽发布公告-泰茂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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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潘启翀海】印发配送企业考核规定
【包头】采购业务办理表
【包头】解除或变更配送关系问题
【包头】配送关系核查问题
【包头】配送企业备案问题
【云南】审核结果及交易事项通知
【内蒙古】递交申诉材料目录
【阿勒泰】领取中标通知书
【安徽】高值耗材限价公示
【吉林】公司搬迁
【明日提醒】8月10日工作提醒
青海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省药品采购中心朱玛娜,委属各医疗机构,系统、行业医疗机构,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工作,结合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推行“两票制”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相关工作的管理,我委对《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规定(试行)》(青卫药械〔2014〕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分类采购入围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保证入围药品、医用耗材及时、足额、全面配送到位,结合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两票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对集中分类采购入围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考核。
直接配送本企业入围产品的生产企业,按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并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督导检查。
市(州)、县(市、区、行委)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配送企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储存、配送情况,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三条申请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的经营企业,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确定配送关系,其中省外经营企业须同时提供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配送方案,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承担配送任务。
第四条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本企业中标产品的,须在中标结果开始执行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直接配送的品种和区域,提供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配送方案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开展配送工作。
第五条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且能够实现“两票制”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可以面向全省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季度负责考核配送企业在全省医疗机构的配送情况,并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配送企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样式,在每月10日前,将中标企业供货情况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盈科数码,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配送企业不提交中标企业供货情况的情锁歌曲,视为中标企业对该配送企业的供货率为100%。
第八条对配送企业配送情况的主要考核指标为综合配送率。综合配送率=(品规配送率+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金额配送率+入库率)/4。
品规配送率=实际配送品规数/医疗机构下达订单品规数*100%;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实际配送到位医疗机构数/下达订单医疗机构数*100%;
金额配送率=实际配送金额/医疗机构下达订单金额*100%;
入库率=医疗机构入库金额/医疗机构下达订单金额*100%。
品规配送率、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金额配送率、入库率4个单项指标也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第九条综合配送率和各单项指标根据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形成,综合配送率按照当季和本采购周期累计两个数据进行统计。
第十条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分别考核。
第十一条企业对公布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布考核结果的机构书面申请复核。相关机构复核后书面答复相关企业。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在公布下个季度考核结果时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可根据考核情况直接作出处理。
市(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市(州)、县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配送工作,进行可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配送资格等处理建议,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药品和医用耗材入围结果开始执行的第3个月起,考核后当季综合配送率低于90%,或4个单项指标中的一项低于80%,无证据证明是由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对配送企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累计四个季度综合配送率低于98%的,或4个单项指标中的一项低于80%的配送企业益派调查网,取消该企业在相应配送区域的配送资格。
第十五条各地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活动中,发现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记入不良记录t14坦克,取消配送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在采购配送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的;
3.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产品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与中标目录或订单不一致,企业不予更换的;
4.以非中标品种替代中标品种配送,或提供不合格的品种的;
5.不按“两票制”规定提供销售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的;
6.擅自以高于中标价的价格供货的;
7.擅自向医疗机构收取配送费、包装费等各种费用的。
第十六条被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原来承担配送的品规,由相关入围企业另行选择配送企业。新配送企业从确定配送关系的下个月开始考核。
被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记入不良记录,不得参加下一周期配送,2年内不能向全省医疗机构配送任何药品或医用耗材,全省医疗机构2年内亦不得向其采购任何药品或医用耗材。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包头
附件一: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业务办理表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包头
一、问:包头市旗县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分别包括哪些,办理变更配送关系有什么不同?
答:1.目前包头市旗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有15家,包括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市第三医院、包头市第四医院、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包头市第六医院、包头市肿瘤医院、包头市第八医院、包医一附院、包医二附院、内蒙古包钢医院、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北方医院、一机医院、包头市妇幼保健所、包钢(集团)青山疗养院。
2.目前包头市旗县区级医疗机构有17家,包括昆区医院、昆区中医院、青山区二〇二医院、青山区中医院、九原区医院、九原区蒙医中医医院、东河区医院、东河区中医院、东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包钢白云鄂博铁矿职工医院、白云鄂博矿区蒙医中医医院、达茂旗医院、达茂旗蒙医医院、固阳县医院、固阳县蒙中医院、土右旗医院、土右旗中蒙医院。
3.包头市旗县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变更资料直接递交到市药采中心办理,旗县区级医疗机构需将变更申请资料递交至所属旗县区卫计局初审盖章后,才可递交至市药采中心进行办理。
二、问;变更配送关系和解除配送关系的区别?
答:变更配送关系是由某个医疗机构提出,仅变更该医疗机构某个品种的配送关系,可将原配送企业直接变更为新配送企业;解除配送关系是由生产企业提出,解除的是整个包头市该品种的某个企业的配送关系,仅解除原配送企业,如需增加新的配送企业,需与新配送企业网上建立配送关系罗灵戒,按要求递交新的委托配送协议,完成新配送企业的增加。
三、问;生产企业与某个配送企业解除配送关系后,涉及到的医疗机构还需办理变更配送关系吗?
答:不需要。举例说明,如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该生产企业解除了该品种与华润内蒙古有限公司的配送关系,华润内蒙古有限公司将不能配送该品种,但包头市中心医院该品种之前已选择华润内蒙古有限公司为配送企业,需要变更新的配送企业,这种情况下,包头市中心医院不需要再提出变更配送企业申请,只需将情况向市药采中心说明,即可给予办理。
四、问:解除/变更配送关系递交资料齐全,但办理不了的情况有哪些?
答:1.生产企业办理解除配送关系,但在网上未提交解除申请。
2.医疗机构办理变更配送企业,但变更后的配送企业在该品种没有配送权,原因是变更后的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未在网上建立配送关系。
包头
一、问:配送企业已在包头市进行备案,但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时为什么看不到该企业送灵澈上人?
答:在包头市已经备案过的企业,需在网上与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并按要求递交配送协议,配送关系状态显示审核通过,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时才可以看到该企业。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时看不到该企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未建立配送关系,也未递交委托配送协议;2.配送企业已按时递交委托配送协议,但未在递交协议前在网上与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导致核查配送关系时查询不到。
3.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在网上已经建立配送关系,但未递交纸质委托配送协议,配送关系状态显示未审核。
4.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网上建立的配送关系,与递交的纸质委托配送协议内容条数不符,导致无法核查配送关系。
二、配送协议只能每月5号受理吗,平日受理吗?
答;为了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我们定于每月5号登记收取委托配送协议,6-8号集中在网上核查配送协议,能够满足医疗机构每月13-20号勾选新目录,议价采购等工作。同时便于我们登记、统计、归档配送协议核查情况,不会造成零散配送协议丢失等情况,平日不受理配送协议核查。配送企业应提前完成医疗机构预采购产品的配送关系建立,以备及时采购,杜绝明天要采购今天才建立配送关系的情况。
三、问: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医用耗材,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医用耗材、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医用耗材分别指哪类耗材,委托配送协议能用一样的范本吗?
答;1.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医用耗材包括心脏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神经外科类、眼科材料类,在医用耗材平台中采购项目全称为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医用耗材包括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类,在医用耗材平台中采购项目全称为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类医用耗材包括骨科植入类耗材傅家缘,在医用耗材平台中采购项目全称为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项目。
2.三批医用耗材委托配送协议不能用一样的范本,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可对应采购项目名称下载相应的委托协议范本进行签订,如不清楚本企业代理医用耗材产品为第几批,可用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平台,选择采购项目输入产品名称进行查询。
包头
一、问:配送企业已在自治区进行备案,未在包头市备案的企业能否开展配送?
答:未在包头市备案过的企业不能开展配送,配送企业首先需要在自治区进行备案,审核通过,并在包头市备案核查通过才可以在包头市开展配送。
二、问;配送企业备案日常受理吗?
答:配送企业备案日常不受理,备案周期不固定,自治区每开展一批药品和医用耗材补充配送企业,包头市会根据文件要求做出相应的配送企业补充备案工作,相关通知在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网(http://ypcg.nmb2b.com/)和微信发布,各相关配送企业应及时关注网站动态。
云南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云南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第二批)交易工作正式启动,各医疗机构可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生产企业议价采购挂网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交易及补充申报
(一)资格审核(含复审)通过的产品即日起挂网交易,具体结果如下:
1.企业信息审核结果(第二批)http://www.ynyyzb.com.cn/HomePage/PrintWholeJJRecord.aspx?pid=6C-35-D5-2D-2D-7C-14-7C
2.产品信息审核结果(第二批)http://www.ynyyzb.com.cn/HomePage/PrintWholeJJRecord.aspx?pid=74-12-8A-D7-C5-A9-9A-49
3.企业信息审核结果(第一批更新)http://www.ynyyzb.com.cn/HomePage/PrintWholeJJRecord.aspx?pid=C5-A4-3A-50-48-90-64-85
4.产品信息审核结果(第一批更新)http://www.ynyyzb.com.cn/HomePage/PrintWholeJJRecord.aspx?pid=0D-35-25-4F-C1-77-80-97
(二)补充申报:第一批及第二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产品可随第三批一起申报,请企业仔细核查不通过原因,并在第三批申报中予以改正。第三批申报将于近日开展,具体时间请留意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www.ynyyzb.com.cn)有关通知。
(三)参考价澄清:因未按要求或未如实填报参考价导致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情况,企业可递交澄清说明(格式自拟)天谴之心,经核查符合规定则挂网交易;也可随第三批再次申报,如再次申报仍存在同类情况,后果由企业自负。
澄清说明须为原件,并由被授权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递交。
递交时间: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15日(节假日除外)
递交地点: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15室
二、交易账号申领
(一)生产企业:已领取交易系统账号的生产企业(见附件1)可通过账号、密码登陆采购系统进行交易;未领取交易账号的生产企业,请被授权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2)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现场申领交易账号(如申报系统企业名称有误,请同时携带情况说明原件进行更正,以免耽误交易)。
申领时间: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28日(节假日除外)
申领地点: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15室
(二)医疗机构:已领取交易系统账号的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可通过账号、密码登陆采购系统进行采购;未申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云南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系统账号办理须知》办理。(www.ynyyzb.com.cn/HomePage/ContentShow.aspx?pid=F6-DC-04-17-85-8E-20-5D&&tid=bszn)
(三)配送企业:已领取交易系统账号的配送企业(详见附件1)可通过账号、密码登陆采购系统进行配送;未申领的配送企业,在代理产品挂网后,按照《云南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系统账号办理须知》办理。(www.ynyyzb.com.cn/HomePage/ContentShow.aspx?pid=F6-DC-04-17-85-8E-20-5D&&tid=bszn)
三、请医疗机构和企业应尽快按照《云南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3)熟悉操作,完成配送关系设置。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15室
联 系 人:王杰、盘文江
联系电话:0871-68313372
附件一:已有云南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系统账号的医疗机构及企业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云南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内蒙古
附件一: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申(投)诉业务递交材料目录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阿勒泰
各中标企业:
2017年阿勒泰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议价采购中标结果已经确定,现开始领取中标通知书,请于2017年8月10日-18日之前领取,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请携带授权书(格式自定),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中标通知书后请仔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报价单位等相关信息,企业也可登陆系统:http://182.92.8.25:8110(投标时的账户、密码登陆)进行查看。过期不领取的中标企业,给后续销售工作带来不便的责任自负,请各中标企业相互告知。
注意:需要办理邮寄的企业请把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及开票信息发至邮箱:2478127705@qq.com
安徽
各医用耗材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皖医改﹝201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开展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类等八大类采购量大的高值医用耗材产品限价调整工作,并对相关产品的调整后限价予以公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类、起搏器类、电生理类、非血管介入类、神经外科类、眼科材料类、口腔科类、其他类采购量大(占类别采购总金额80%)的产品。
二、调整办法
1.依据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调整限价。取我省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的次低价作为限价依据。
2.调整后的限价不得高于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现有限价。
三、限价公示
1.请相关企业(见附表)及时登录安徽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数据库申报系统”中“限价公示”菜单下查看。
2.企业或个人如有澄清或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至我中心(咨询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551-62657806。
四、公示时间
2017年8月9日—15日(工作日)。
附件一:涉及限价调整的企业名称列表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吉林
各有关单位:
由于工作实际要求,我单位搬迁至“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办公,现将办公位置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办公地址
业务办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1层8、9号窗口。
具体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东蔚山路交会处),可乘坐地铁1号线(市政府站下车)、66路、306路、240路、270路、312路等公交车前往。
二、新址办公时间
新址自2017年8月14日(周一)起正式办公,单联丽业务窗口办理时间为8:30-16:00。
三、联系电话
药械科:0431-89258200、89258233(B1层业务办理窗口);
财务科:0431-81866931、81866932;
信息科:0431-81866963;
监管科:0431-81866951;
办公室:0431-81866975。
办公电话如有变动以门户网站公布为准。
特此通知。
明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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